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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18721235550,邢经理13651773630

建筑产品法规CPR - Regulation (EU) No 305/2011

欧盟在 2011 年 3 月 9 日欧盟颁布了新的建筑产品法规(Regulation (EU) No 305/2011), 取代了旧的建筑产品 CPD 指令(Directive 89/106/EEC),并通告 CPR 将于 2013 年 7 月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建材产品 CPR 法规为欧盟 27 个成员国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CE认证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使建筑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程序要求及技术语言将更透明,更严谨,更精准。在保留了 CPD 指令的核心内容的同时避免了各地法规的差异,也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测试和认证的程序和周期。

CPR 法规涉及的运营方:

1.制造商

2.分销商

3.进口商

新的 CPR 法规中指出,市场监管与防护措施程序,公告机构的授权程序,都将更加严格, 进口商和分销商需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公告机构还需承担额外的责任。

CPR 适用范围

CPR 法规将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门窗、壁纸、建筑颜料、钢纤 维、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 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防水材料、结构木料、 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

CPR 法规对于建材产品的 7 项基本性能要求:

1. 机械阻力及稳定性(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 发生:

a.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b.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c.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d.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 防火安全(Safety in case of fir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a.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b.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c.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d.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e.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 卫生、健康与环境(Hygiene,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 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a. 释放有毒气体;

b.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c. 释放有害辐射;

d.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e.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f.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 使用安全和方便(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烧伤、触电、 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 噪音防护(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 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节能及保温(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 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7. 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CPR 法规新增加)

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更合理,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